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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希望您知道的重要事项

2013-05-29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一、您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或竣工验收时,需办理建筑工程审核或者验收手续。

二、您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将投入使用或者开业,或者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需经过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三、您在受到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后,如果已经改正了存在的火灾隐患,并想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

四、您如果想了解消防的有关知识,提高自己的消防安全素质,您可以在每月当地公安消防队站开放日到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

五、您单位的下述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从业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其他需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的重点工种、岗位、从业人员。

六、如何办理相关消防业务

(一)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在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希望能够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复查。

(四)在云南省办理生产、维修、使用、销售消防产品的有关事宜,请到公安消防机构咨询。

(五)如需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名申请。 

七、办理实现

(一)直接到便民窗口办理。

(二)到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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