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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2017-07-20 来源: 省公安厅新闻办

为严密防范“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肇事肇祸,维护军民用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载人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所有飞行应当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应根据飞行资质和适航资格,向南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等有关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时段、区域飞行。

 

三、除经批准执行特殊任务外,严禁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跑道沿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及民航航路和航线;

 

(二)铁路、水上交通工具运输沿线和省级以上公路沿线;

 

(三)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管场所、能源生产供给、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物资储备、危化品储存等重点要害部位、单位及其周边区域;

 

(四)经人民政府公告或公安机关执行警卫、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

 

(五)车站、码头、广场、学校、医院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破坏大型活动和军民航飞行,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

 

(二)偷拍党政机关、军事设施和其他重点敏感部门和单位;

 

(三)运输、投放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物质或传染病原体;

 

(四)投放包含色情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宣传品;

 

(五)偷拍、偷窥公民个人隐私;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民航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信息及拥有者、使用者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

 

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部门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云南省公安厅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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